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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: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40%
2018-7-19 14:25  国际线缆技术  查看: 330427   评论: 0

17日,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指出,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,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%。同时,城市政府要统筹考虑财政预算,优化调整支出结构,落实项目资金,确保按时足额到位。

发改委: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40%

目前,有40多个城市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,各地仍有多个在建项目。严鹏程表示,总体看,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健康有序,但同时也要看到,部分城市也存在规划过度超前、建设规模过于集中、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。为此,国办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》,对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,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严鹏程指出,对于在建项目,《意见》一方面强化了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的要求,除建设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外,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,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%。

另一方面,强化了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,即要按照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,按期推进在建项目,不能出现“半拉子”工程。这就需要城市政府统筹考虑财政预算,优化调整支出结构,落实项目资金,确保按时足额到位。

严鹏程强调,对于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规划内的其他未开工项目,要严格按照《意见》规定和建设规划要求,加强项目出资方案的审核,只有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落实好的前提下,才能按程序批准和开工建设。

在谈到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风险时,严鹏程认为《意见》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部署和安排。概括起来,就是“五个严格”:一是严格申报条件。对于申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,提高了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、GDP等方面的标准。二是严格规划审核。加强对建设规模、资金筹措方案、负债水平、规划内容的审核把关,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。三是严格控制速度节奏。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,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、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%以上,才能报批。四是严格落实资金保障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、或者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,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,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。五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。我们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,进一步明确国家、省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城市的责任,提出了追责问责的相关措施。

严鹏程透露,下一步,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,认真落实好《意见》有关规定要求,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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